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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分享一下」宅基地上房屋坍塌撂荒多年 惹纠纷诉请物权保护遭驳回

来源:互联网 2022年07月31日13时04分39秒 时事热点 26

【案情】1991年3月2日,容县法院做出(1991)容法民调字第23号民事调整书,对坐落在容县松山镇的一处涉诉衡宇五间及隶属地坪确认归原告李某甲所有啦。今后,衡宇因年久失修,先后塌陷啦。2017年头,被告李某乙未经原告赞成私自由自在上述宅基地上堆放木板并于同年8月搭建铁棚屋,虽经原告及原告嘱咐的场所治理人劝阻,但被告仍不-听从,原告也频频向本村村民委会.松山派出所.执法所追求帮-助以化解纠葛,但奏效甚微并造成纠葛不停啦。
原告以为,被告在其所有一些房地产及隶属场所上强行堆放木板并搭建铁棚屋,损害了原告的物权,现诉至法院,乞求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乞求啦。
【裁夺】反驳原告的起诉啦。
【评析】本案讼争的五间衡宇及隶属地坪确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但衡宇塌陷后,已变成荒地啦。国家场所治理局《一定场所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许多划定》第五十两条划定“空闲或者衡宇塌陷.撤消两年以上未恢复运用的宅基地,未必场所运用权啦。啊”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地上衡宇塌陷距今已有多年,且原告李某甲有无处理场所运用权登记,因而涉及出席合运用权的一定疑啦。依照《中华农民共和国场所治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场所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由事主协商处置啦;协商不行的,由农民政-局处置啊”啦。因而,本案讼争场所的运用权权属纠葛,应由事主协商处置,协商不行的,依法由农民政-局查清后处置啦。本案不属于农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李某甲的起诉不吻合起诉条件,裁夺反驳起诉是符正当律划定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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